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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重点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

    • 时间:2008-05-19 17:51:30
    • 作者:
    • 来源:
    • 浏览:65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到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投资,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到我市重点工业园区投资,加快我市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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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工业园区,包括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仙北工业园区、岳口工业园区。凡投资者在重点工业园区以独资、合资等形式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用地每亩地价(含征地和办理各种手续以及土地评估、勘测等费用)2.8万元,土地出让期限50年;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征地时按每亩2.8万元收取,待项目竣工确认后按每亩8000元返还;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条 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以以村办企业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村集体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与投资者合作或合资兴办生产性企业。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重点工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兴建标准厂房用地享受与生产性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生产性企业和厂房租赁经营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经营年度起,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在4年内每年相当于实缴增值税的5%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总额的资金补助;第5年至第10年每年给予企业相当于实缴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补助。

    第七条 重点工业园区内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建、基建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由市投资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额度和土地征用情况综合定额,总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30%。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实行“一卡制”管理,一年一定,分期收费。

    第八条 重点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即可申请加入市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自有资金的企业,市担保公司积极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九条 实行投资服务集中咨询、集中受理、集中办事、集中服务、集中收费的联合办公制度。对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先报市投资服务中心批准(公安、安全生产、消防及卫生防疫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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