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推荐阅读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
下界限高程 |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
上界限高程 |
|
高程起算基点 |
|
h= m |
|
h= m |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 [上一篇]
- [下一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标 签:
| 评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