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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于日前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通告》

    • 时间:2008-06-30 17:04:14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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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福州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进一步巩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成果,市政府于日前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通告》,加强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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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分级审批的规定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从事经营活动。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贮存,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流向、贮存、处置情况,提供危险废物防治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补充申报。同时,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对于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通告规定,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委托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化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根据通告,用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通告还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的转运,必须由有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担。在危险废物运输期间,运输企业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相关工作的,将由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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